主页 > imtoken怎么登录 > 境外资金合法进入中国的方式和程序

境外资金合法进入中国的方式和程序

imtoken怎么登录 2023-06-21 08:05:19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境外资金合法进入的途径越来越多。一般来说,外商在该国投资可分为简单直接投资和复杂结构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直接投资通常涉及外国实体直接对拟投资的国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而复杂的结构性投资一般是通过在中国建立投资平台进行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QFLP基金等方式。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而且应该首先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指导目录)进行判断。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产业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个领域。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外资如何进入中国

(一)直接投资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一般包括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1、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设立

外国实体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首先应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外商投资审批的相关要求。根据《三资企业法》,外国实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合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为限。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WFOE”)以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管辖。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为修改《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行政许可条款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不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特别准入规定。设立和变更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改为备案——档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2015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和执行要求的相关规定,如有其他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后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凭证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申请。

可以看出,与以往的审批制相比,改为备案制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手续更加简单,有利于吸引境外资金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

2、并购方式

并购包括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经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同意购买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资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不允许外商独资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商持有企业全部股权;对于需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行业,该行业的企业合并后,仍由中方在该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不得收购从事该行业的企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境内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管理规定。

3、如何购买外债

境外主体以债权(一般为外债)形式直接投资时,主要适用《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工作的通知》(发改委外[2015]2044号)关于备案登记制度管理改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制定的最新外债政策,我国取消对外债预审债务,并将企业跨境融资改为事前签署备案,金融机构跨境融资改为事后备案,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自主开展境内外跨境融资跨境融资限额内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货币;实施本外币综合管理。也就是说,将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统一纳入该模型的管理。与以往相比,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基本全面放开,境外相关机构可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现阶段可以选择投注差价模式,也可以选择新的外债管理模式。一经选择备案,原则上不变。但在此之前,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部门。 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上述2044号文,要求境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借款,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规定偿还本息。到协议。国家发展改革委须提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资料。因此,如何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要求和国家发改委2044号文提出的外债管理模式备案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

但上述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情况。境外机构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不再受上述监管限制,但适用《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结合股权投资方式(如可转债、过桥贷款、委托贷款等)进行多元化投资.

(二)间接投资

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

最常见的间接外商投资形式是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平台在中国投资。即先设立投资实体或平台,再通过该实体或平台进行投资。投资主体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对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组织形式。

1、设立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境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被归类为限制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限制在华经营业务的外资比例不超过49%。然而,为落实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5年6月23日)、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2015年9月21日)和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经济对话(2016 年 2016 年 6 月 6 日) 关于对外开放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于 2016 年 6 月宣布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符合条件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在内地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国,也不能免于外商投资。对比例限制的约束。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注册相关问题解答》(十)),符合条件的境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为“外商独资”和“中资”。外资合资”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

当然,除了通过设立私募证券基金进行投资外,国家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境内二级市场,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长期投资。在该制度下,允许QFII汇出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并兑换成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账户投资境内证券二级市场,获得包括分红、投标在内的各种资本收益。点差审核后可以转为外汇汇款,实际上是国内证券市场对外资的有限开放。

2、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外,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两类境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均未纳入《2015年指导目录》,故将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归类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许可类别”。谈到私募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就不得不提到合格的外国投资者。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是指在QFLP制度下设立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QFLP基金”)。 )是外国投资者参与国内投资的重要渠道。 QFLP基金是以投资非上市股权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即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备案监管。 QFLP基金可以采取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但目前较为普遍的是有限合伙QFLP基金。

二、外商投资进入中国的程序

如前所述,外资进入境内主要通过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或搭建投资平台的间接投资方式进入境内。两种方式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将重点放在最重要的部分。常用于说明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

(一)适用于国外风险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1、《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审批和备案两种方式。实行审批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

(1)2015年指导目录包含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国家发改委批准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性(不含房地产)项目。

(2)《2015年指导目录》限制性房地产项目及其他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性项目,须经省政府批准。《2015年指导目录》中方控股(含相关控股)要求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须经当地政府批准。

(3)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第1至第11项所列外商投资项目,除前两项规定外,均为批准项目11项。

可代替实行审批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可以由当地政府部门备案。投资当局。

风险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属于“准入类”,只需对外投资备案。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为修改《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行政许可条款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不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特别准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办法由审批改为备案——档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明确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经国家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为2015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和鼓励类,包括股权要求和执行要求的相关规定。此外,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和变更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后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凭证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受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其相关附件于2016年10月8日发布。其中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请材料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表”业务类型栏目包括“风险投资管理”和“股权投资管理”。显然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或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只需要备案管理,无需获得批准。

备案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机构。

4、具体建立流程

基于以上分析,上述“获准”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或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同时向当地政府商务部门备案。

具体要求参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属于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本办法规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前或30年内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发营业执照后的数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设立表格》)及相关文件在线办理,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境外资金如何入境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在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完成工商登记和外商投资备案后,将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注册。

需要补充的是,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必须报审批机构审批,报所在地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本部分与前述《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不同。

(二)境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1、法规不一致

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被列为限制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进入中国完成企业设立前,需经当地政府或国家发改委批准,外商投资比例有限制。但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宣布,符合条件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内地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不受外资比例限制。两者显然不一致。

上述不一致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应进入中国备案或获得批准?二、能否开展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是否受外资比例不超过49%的限制?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附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得单独纳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类别。 2016年1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其中仍列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 )”作为外国投资者。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中,属于应当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虽然取消了49%的外资限制,但要求中方控股。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政策仍不一致。

从目前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看,本文认为,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地方政府或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然后按照中国基金业相关要求向协会登记为管理人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至于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中方控股,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如何落实还有待观察。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外商独资”形式进入中国。

综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只需完成工商登记和外商投资备案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对于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仍需在外商投资准入阶段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然后进行后续工商设立登记,并遵循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私募基金注册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管理员需在协会注册。

2016年12月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版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未来可能会有调整影响上述判断,值得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