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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的刑事治理实务

imtoken创建多个钱包 2023-01-17 13:19:49

作者:李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员田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来源:本文摘自2021年《人民检察院》16号

近年来,我国虚拟货币在交易量、用户规模、交易活跃度等方面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虚拟货币集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多对多交易等​​特点于一体,已成为滋生网络犯罪的新土壤和黑灰行业的首选工具。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五年受理的虚拟货币案件为例,从审查来看,虚拟货币犯罪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虚拟货币为客体犯罪,并实施欺诈、盗窃和敲诈勒索犯罪;二是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跨境洗钱犯罪,或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实施非法经营犯罪。其中,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洗钱犯罪形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目前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基本情况

通过买卖虚拟货币、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以及通过“钱骡”洗钱等方式洗钱,已成为目前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手段。不法分子或自己在交易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经过多次钱包地址转账和多平台账户频繁交易,最终提取虚拟货币或兑换成法币;或利用第三方的交易平台、OTC经纪商等帮助其进行洗钱活动。一些虚拟货币管理者和交易员甚至成为洗钱犯罪的同谋,例如故意降低注册门槛、不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服务、帮助提供合法账户作为洗钱的转移,甚至积极设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伪装和隐藏犯罪所得的系统。此外,除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商或管理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外,洗钱者还可以利用在线拍卖网站或其他交易平台进行二手虚拟货币交易。

(一)典型特征分析

一个是匿名。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逻辑,用户的真实身份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无关,因此,在注册门槛低、身份难以验证的前提下,拥有被模糊化与实际用户完全分离。尤其是近几年出现的暗币和门罗币已经完全匿名化,不仅不会在交易过程中留下任何痕迹,也不会在交易平台上保留任何记录。于是,虚拟货币交易参与者的身份验证成为了监管的空白区域。

II 是去中心化。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最大区别之一是虚拟货币没有中心化或中心化的发行人,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是集中的。在发行、交易、监管三个环节,无需中央机构集中发行即可在流通领域产生,交易双方通过“点对点”实现技术操作,仅受流通中的算法控制,不受任何政府或机构控制。交易记录无法有效追踪和监管。

三是全球流通。虚拟货币可以极快的速度实现跨境充值和资金划转。自由兑换不仅体现在与法币的兑换上,还体现在国际范围内多个交易平台的现场切换。在法币和虚拟货币的双向流通中,虚拟货币通过跨境交换实现“国籍”转换,最终顺利。进入他国金融体系,将犯罪所得和收益转化为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

第四是交易速度。虚拟货币交易由软件自动完成,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一方面,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创建账户,使用任何身份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另一方面,在监管较宽松的司法管辖区租用服务器、建设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或提供虚拟货币存储服务等也比较实用。同时,低交易费用和无限转账的特点,使得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发展更加迅猛。

(二)洗钱模型梳理

使用虚拟货币洗钱是完成从法币购买到虚拟货币的转换,以及出售虚拟货币到法币兑换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一般包括投放、培育、整合三个阶段:在投放阶段,犯罪分子通过在交易平台注册购买虚拟货币,将非法资金注入待清理的渠道在培育阶段,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犯罪分子利用混合技术等手段进行多层次、复杂的交易,从而隐瞒和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在融合阶段,犯罪分子将所有不断转移和洗钱的虚拟货币整合到某个地址提取现金,完成所有洗钱操作。这三个阶段没有严格区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重叠、交叉、集合,在特定情况下,洗钱是通过在特定条件下完成一些阶段来实现的。

此外,除了该领域的传统洗钱模式外,通过匿名币、标杆平台、混币平台洗钱已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首先,门罗币、达世币等匿名币采用独有的环签名认证等技术,具有使用记录不可追溯、执法司法机关难以追查的属性。不法分子从不需要实名认证的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兑换成匿名货币虚拟币洗钱被抓一般怎么处理,通过多个交易所转移,最后兑换成法币。二是不同于传统的打分模式,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打分受到不法分子的青睐,形成了一条上下游非法资金流动的黑灰色产业链。以 Tether 基准为例,基准参与者在基准平台上购买 Tether 作为押金,参与跑分抢单,并向基准平台提供 Tether 充值代码,然后基准平台将被聚合整合进入充值码池。 ,以充值接口的形式提供给博彩平台进行博彩资金的充值,导致法币去中心化转移到对标平台。三是混币平台提供隐藏交易路径和参与者身份的服务,并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混币平台要么通过批量操作实现资金的洗牌,要么通过找零模式切断交易关联,最终实现出入资金混乱,数百个地址控制器难以关联,从而达到洗币的目的。同时,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活动越来越呈现出分工化的趋势,这体现在一些机构以合法经营的名义专门从事洗钱活动,直接帮助不法分子蒙混过关。通过混币技术获取资金来源并从中获取非法利润,更有什者,一些OTC经纪商直接撮合交易和兑换,让虚拟货币在用户之间直接转账,无需兑换。

(三)司法实践审查

通过办案发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中,很多都会涉及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活动。与此同时,利用虚拟货币跑分、逃避资金溯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案件被认定为洗钱罪。欺诈犯罪占很大比例;另一方面,由于调查的局限性,“主观认识”的证据相对薄弱。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洗钱可以独立认定为洗钱罪。还需要注意的是,“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分为“自洗钱”和“其他洗钱”两种:在“自洗钱”的情况下,证明主观要件没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证明成立许多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案件属于其他洗钱类型,但由于涉案案件多为下游分散的洗钱者,他们听从洗钱组织者的指示,因此大多没有对上游犯罪的主观认识。因此,许多处于审查逮捕阶段的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未能进入后续审查起诉阶段。

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司法机关在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其中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虚拟货币的追踪溯源。

(一)资金追踪困难阻碍洗钱调查

首先,真实身份容易隐藏,可疑交易难以追踪。由于虚拟货币的设计机制不需要用户提供身份证明或验证,一些交易平台的注册过程相对简单。是的,只有交易需要实名制,比如币安网站。而即使是需要实名注册的交易网站,也仅限于识别身份证的真伪,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基于此,洗钱者通常会窃取和使用他人的身份。注册交易。甚至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设计目的就是为用户提供完全匿名的交易过程。因此,虚拟货币账户和地址难以与用户真实身份相关联,难以识别实际控制人。犯罪分子很难追踪资金流向。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不法分子将资金转入他人非法获取的银行卡,以他人身份注册虚拟货币账户,从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货币,变现变现。然后将收益逐层转移到另一张获得的银行卡上。此外,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存储和提取中,公钥和私钥可以随机生成,可以“一次一密码”,实现频繁拥有。用户也可以同时拥有多个钱包地址,司法机关很难将其交易地址与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

其次,资金交织,交易流向难以验证。混币平台或标杆平台之后,就是为了掩盖虚拟货币的原始来源及其与支付账户之间的联系,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后,通过复杂的技术处理多层混淆和转移,达到彻底清洗的目的。在验证技术迭代越来越难的情况下,这无疑使得可疑资产追踪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时间窗口,增加了追踪和监控非法资金流向的难度。匿名性使得交易者的身份变得模糊,也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

第三,“金融脱媒”和跨境属性限制了交易数据的检索。由于各国货币监管制度和金融运作规则不同,一旦非法资金流入他国金融体系,将大大增加执法和司法部门识别可疑用户和获取交易记录的难度。如果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位于反洗钱法规薄弱的国家,将进一步导致虚拟货币交易信息的碎片化。部分交易平台服务商在境外注册运营。他们只在中国保留研究机构,不承担司法调查职能。从海外总部获取数据非常困难。

(二)传统取证瓶颈制约整条打击

网络犯罪形成了一条相对固定的犯罪利益链条,即形成了一条包括上游提供的技术工具、中游的个人信息收集、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链条,以及包括黑灰色产业链在内的黑灰色产业链。使用支付渠道在下游“洗白”资金等所有要素。洗钱虽然位于网络犯罪链条的下游,但直接关系到赃款的变现和转移以及非法利益的变现。关键环节。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可追溯性差、隐蔽​​性高,加之洗钱链条封闭、犯罪现场分散的特点,与传统的犯罪电子侦查技术相比,门槛较高。

在洗钱的安置中,在培育和整合阶段,在各个环节筛选和筛选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价值,将直接影响被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明力和证据链的完整性。但受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和跨境取证难度的影响,受侦查技术薄弱、取证手段滞后等因素的制约,司法实践面临着存储难等难题。电子证据、有效犯罪信息固定难、有效信息提取难、证据有效性质疑等问题。比如在整合阶段,由于虚拟货币账户与真实身份的分离以及洗钱下游、洗钱组织者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详细分工,通过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被锁定在洗钱链条的最末端,即下游的“投币商”和卡供应商。真正的上游犯罪分子和操纵洗钱的人很难被抓捕归案,这样即使下游犯罪分子缺乏上游犯罪分子,他们仍然可以找到新的“投币者”来实现整个犯罪链的运作,并且因为“投币者”大多是主观的和冷漠的。知道辩方也加重了司法认定的难度。

与融合阶段相比,培养阶段的电子证据检索会更加复杂。从不同交易平台和钱包地址的多次转换,到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频繁兑换,如何准确标注各个节点的地址并进行链上追踪,将使电子证据检索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面临严峻挑战。并且由于电子证据的易变性,如果不能及时提取和保存,也会对后续行为人的认定、资金转移渠道的建立等产生不利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在洗钱活动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加密通讯工具联系,具有一对一删除、阅后即焚的技术特点,被删除的聊天记录难以恢复,给侦查带来很大困难打击洗钱链的机构。

(三)法律供给不足影响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首先,从国际上看,2015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了《基于虚拟货币风险的方法指南》,明确各国和地区应防止或减少风险为本的前提下,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引发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修订了《FATF建议书》,明确要求包括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领域。然而,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步伐因国家而异,没有国际统一的反洗钱监管。一些国家将虚拟货币提供者合法化,要求他们获得许可证或注册,并将其纳入现行监管体系;一些国家采取禁止虚拟货币公关的策略并不允许它们在国内建立和运营。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监管监管的差距和差异进行洗钱。

其次,从国内看,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反洗钱规范。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重点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对识别、可疑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代币非法销售和流通的违法性。在严厉监管下,火币、币安等多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关闭。 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将再次加大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并对场外交易和交易所的合规性做出负面评价。但是虚拟币洗钱被抓一般怎么处理,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化,规范不足,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关于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规定尚不明确,对其价值确定也没有统一认识。

三、解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问题的建议

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洗钱犯罪治理难题。

(一)利用数字治理维度解决电子取证问题

一是充分利用优质取证分析技术。通过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分析、网络IP地址和MAC地址分析、钱包相关注册信息跟踪、聊天记录和浏览痕迹提取等,提升全链条洗钱检测能力尽管洗钱犯罪的上下游大多是通过加密通信工具进行通信,但仍然可以确定IP地址之间的相关性。在硬币兑换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线下收款,分批次、分地点存入银行。为此,可以利用信息匹配和人脸识别技术来破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此外,通信工具的加密机制和原理的研究和破解也越来越重要。

二是探索电子存证新模式。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封,应充分关注其虚拟属性和法律属性。虚拟货币基于虚拟性、去中心化和分布式的属性,以存储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票据来维持系统的运行。要想冻结一个账户,就必须控制所有节点,这显然是不现实的。针对这一难点,在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院试图建立一种新型的扣押模式,即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比特币地址,犯罪嫌疑人对其账户进行查封。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控制最终账户的公私钥,以保证比特币的及时收缴参与。

第三,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究与应用。利用数据挖掘技术识别洗钱交易并计算可疑度;通过数字化智能监控完成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例如,监控虚拟货币论坛和交易平台上的敏感词,从大额交易需求人群中早期发现可疑用户,结合人员身份信息和IP地址关联,构建交易用户模型。通过网页浏览、聊天、支付记录分析建模,监控可疑资金转移路径,研究判断虚拟货币洗钱活动规律,提高寻找线索的能力。

(二)树立链上治理理念,提升资金追踪能力

虚拟货币的存储、使用、交易和变现并非无迹可寻。在办理该领域案件时,要充分围绕跨境、跨区域洗钱交易的特点,重点收集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过程的证据,跟踪识别兑换赃款的犯罪嫌疑人。钱变成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变成法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这既涉及基于地址标签识别的区块跟踪,也涉及基于交易平台等第三方记录的资金渗透。

一个是组合时间节点,资金的数量和流向,查询链上数据,检查可疑资金,跟踪交易路径。在反洗钱犯罪的刑事治理中,对区块链上地址标签的系统分析是对资金的实时评估、预警、联动和处置。第一个前提。在前述邵某某等人的诈骗案中,不法分子通过多币种交易和币种交易混淆。对此,检方利用专业的区块链机构,结合链上地址账户分析、交易数据追踪溯源、可视化地图制作等。明确账户间虚拟货币转账流程。

第二,准确打击洗钱犯罪,掌握准确的信息来源是关键。由于区块链上披露的交易数据无法反映同一交易网站的内部交易数据,特别是在虚拟货币“多对多”交易模式下,平台内部资金流向的混乱成为一大障碍。币币交易平台检索账户注册信息,详细的交易数据是区块链分析准确的保障。

第三,受限于交易平台分布广泛,与交易所合作难度大,尤其是暗网交易所数量和每日激增,导致虚拟货币追踪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封锁标记困难的困境。但通常情况下,即使不法分子通过币种、混币、跨链交易,也会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卡绑定,帮助提现,并调取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后台数据,识别账户交易信息,减轻资金追踪。阻塞点尤为重要。

(三)优化政策顶层设计,确保监管有效

一是细化法规,完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机制。金融机构的不断升级,无论是对犯罪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还是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的强调,都体现了追溯治理的理念和严格监管的方向。 同时,迫切需要出台关于虚拟货币属性和犯罪风险防控的法律法规和权威解释,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反虚拟货币洗钱框架下的反洗钱机构。传统的反洗钱机制。

二、全面从严监管 同时,要坚持审慎治理。建议探索惩治整治与缓解治理、过渡安排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积极应对方案。有观点认为,单纯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能遏制境外平台的作案者。买卖虚拟货币甚至可能导致虚拟货币转移到黑市交易,这将进一步扩大风险,增加监管难度。不可否认,不法分子在对链上数据进行溯源、溯源的过程中,交易平台内部存在多重操作和数据。二次流通,区块链技术难以追踪,依赖于交易平台内部数据的检索。尤其是在锁定犯罪主体的过程中,需要依靠平台账号的注册信息进行关联。然而,国内交易平台被完全禁止,犯罪分子诉诸场外交易和暗网交易后,执法和司法人员将面临难以获取关键数据、难以突破链上追踪的障碍。因此,要在积极应对中不断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实现从严惩到有效监管的适度过渡,从链上治理到系统治理的技术飞跃。

三是以“风险为本”,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基于虚拟货币的跨境性质,仅采取一国之内禁止交易的政策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遏制场外及境外的非法交易需要国际社会的密切配合。在构建网络洗钱防控体系、逐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加强侦查力度的同时,一方面要与其他国家开展交流合作,共享相关信息可疑虚拟货币交易,打击非法境外经营和跨境洗钱活动;另一方面,要畅通资金溯源取证渠道。 ,畅通政策衔接,实现对洗钱全链条的及时打击。

(四)着力构建共治格局,提高治理法治化水平

In the heavy-handed supervision At the same time of strong control, it is recommended to build a platform for joint prevention and governance to achieve in-depth governance of the whole basin.

In terms of joint governance, first, build an anti-money laundering system that integrates supervis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racking and punish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Cooperation framework, integrate departmental and regional resources, improve system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and solve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joint law enforcement and poor resource sharing; the second is to improve the execution connection mechanism, innovate and explore cooperation paths, build an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improve the clue transfer mechanism,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financial regulators are against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in the field of money laundering; the third is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clarify and refine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obligations of third parties such as blockchain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s and trading platform managers, and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co-governance system.

In terms of the depth of supervision, on the one hand, focus on monitoring the exchange channels between virtual currency and legal currency,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overseas websites and servers, and block domain names and change access addresses when necessary. On the other hand, increase the monitoring of suspicious transactions, improve the transaction monitoring model, effectively identify cross-border money laundering, discover risk clues in a timely manner, and assess risk levels.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avoid over-the-counter transactions, and it is difficult for intermediaries to monitor and identify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its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regulate it early and effectively.

In the judicial dimension, firstly, relying on case handling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s to analyze the factors hindering law enforcement, and relying on experts in the research of new criminal principles, to make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ability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secondly, relying on The advantages of professional procuratorial case handling, for major new and difficult cases, to intervene and guide the investigation in advance, communicate and judge early,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standardize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to crack down on the entire chain of the black and gray industry; the third is to carry out inspections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and sentencing. Legal joint consultations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oints and doubts of the case, and unify the litigation and judgment standards in areas with high cases. Especially for new types and new means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financial regulators should be notified of feedback in a timely manner, which has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in helping to enrich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monitoring model and deeply particip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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